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民初971号
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未来商务1109房。
法定代表人:赵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任该公司文秘。
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