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博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8244号
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未来商务**房。
法定代表人:赵盟,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博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通泰路蓝天空港**楼****iv>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杰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博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603.4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7890.09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十座膜结构车棚充电站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540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数量及单价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360元变更为33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机具组织施工,于2018年10月20日先后完成颐和医院站、龙子湖站、花卉市场站、华山医院站四座膜结构车棚充电站的施工任务,工程投影面积639.15平米膜展开面积766.98平米,工程价款253103.40元。此外,原告另行提供被告钢结构预埋件16件,每件单价150元,共计2400元,合同工程造价合计255503.40元,并交付被告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止起诉日,仅支付原告合同工程款171900元,余华山医院站欠工程款83603.4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四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颐和医院膜结构车棚充电站工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范围。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博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充电桩车棚,工程地点站点根据甲方指定,工程范围膜结构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成品制作、包装运输、施工平台搭拆、垂直运输、现场安装,(施工图内容)共十个站点,每个站点尺寸为25m*3.5m;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为54万元,采用一次性固定价款,除施工现场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外,本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结算方式为投影面积*1.2(系数)*360元/平方;工程施工完毕后半年内付清所有款项。
2018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单价由360元变更为330元结算;工程付款方式不变。
2、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171900元;2018年底前后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2019年3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对账单》,2019年9月25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未否认。
另查明,原告实际施工面积经测量为639.15平方米,按合同补充协议计价总工程款为253103.40元。
3、原告主张在案涉工程之外向被告运送价值2400元的钢板预埋件16个,未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该部分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253103.40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71900元,剩余工程款为81203.40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未能举证确定的工程完工时间,故逾期付款时间本院认定为原告催促被告首次对账时间即2019年3月12日。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博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120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203.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河南省博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