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鸿运广告材料商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5542号
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未来商务**。
法定代表人:赵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鸿运广告材料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iv>
经营者:汤咏梅,该商行经理。
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鸿运广告材料商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