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油供销联合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441号
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未来商务1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油供销联合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油供销联合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