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DJ0E6B。
法定代表人:王如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LED3W。
法定代表人:庞玉申。
上诉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民初1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仁公司上诉称,正仁公司与优拓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发包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根据正仁公司作为被告方还是根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本案均应由正仁公司住所地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系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应为无效。因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建德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正仁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