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LED3W。
法定代表人:庞玉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欣园小区15-3-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36092M。
法定代表人:武慎侠。
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30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津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天津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602.82元,本院执行人员对该存款依法进行扣划并支付执行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并给予传唤,2020年8月21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9.88365万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已执行到0元,未执行79.8836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段伟良
审判员 贺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