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组织机构代码:MA3C5LED3。
法定代表人:郭学荣。
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MA29DJ0E6。
法定代表人:王如水。
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06741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水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水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优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06741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正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