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无疆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第二工业区21号新艺园区厂房第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无疆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1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无疆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无疆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无疆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