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279号
申请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61号(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92P71(1/1)。
法定代表人:叶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龙,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申请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320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编号为(2019)富南诉保第20190612-021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1093204元,担保期限至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对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的时效届满之日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320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