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61号(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92P71。

法定代表人:叶勇。

被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

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801863.7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4079.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93204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10332.04元已划缴国库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5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