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590号
原告:***,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3009D室。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
原告***与被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盛荣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