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与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4576号
原告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清湖科技园B栋3楼316-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769M。
法定代表人喻兆英。
委托代理人张艳,广东一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磊磊,广东一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8号A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9768D。
法定代表人郭锐乾。
原告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深圳市创奇峰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易杰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