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8111号

申请执行人: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3号楼(深国电大厦)1301-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9768D。

法定代表人:郭锐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赣榆区河滨路2号楼繁荣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613421122。

负责人:茆建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雷公岭52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8157F。

法定代表人:茆建新。

申请执行人一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3013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宁西路支行X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84.4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茆建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