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明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3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3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比亚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赣E×××××比亚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腮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洪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