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某;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91民初7772号 原告:白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第三人: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