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50389X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