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829号
原告:青岛德士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秀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飞,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越,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雅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青岛德士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雅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士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青岛德士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