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318号
原告: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华,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轴承集团国家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鑫,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轴承集团国家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大***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