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上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银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丰县鹤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战畈村。
法定代表人:余忠华,总经理。
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进行查询,于2020年6月1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丰县鹤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在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其公司的退出奖补资金。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463792万元,截至2020年6月28日未执行55.46379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