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圣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催字第9号 申请人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二圣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汇票号码分别为1050005322272152、1050005322272153、1050005322272154、1050005322272155、1050005322272156、1050005322272157、1050005322272158、1050005322272161,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人均为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江苏永固装饰门窗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出票行句容市建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对其中的七张票据(票号分别为:1050005322272152、1050005322272153、1050005322272154、1050005322272155、1050005322272156、1050005322272157、1050005322272158)申报权利;权利人山东东宏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也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对剩余的一张票据(票号为:1050005322272161)申报权利。现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八张票据全部被申报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