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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27民初9095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5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5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泥浆固化处置协议》,约定:被告浙江公司将苍南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的废泥浆固化及处理工作委托给原告施工,灌注桩废泥浆固化综合处置单价为人民币40/m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已于2024年9月27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方量共计9000方,工程款共计355300元。根据约定,工程款于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153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法律尊严及原告债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浙江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115300元中的6万元与本案无关,对剩余工程款55300元未支付没有异议。还有由于原告泥浆固化问题没有处理好的原因,导致被告被自己的甲方两次罚款共计6万元,该罚款应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15日,浙江公司(甲方)与上海公司(乙方)签订《泥浆固化处置协议》,将苍南县某公园建设工程项目的废泥浆固化及处理工作委托给上海公司实施,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照理论方量(千方),灌注桩废泥浆固化综合处置单价为37元/m3,如最终结算方量低于16000方则处置单价按照40元/m3作为结算单价(税率为3%),空钻、超灌、回填、充盈系数、税金、人工费、泥浆固化设备租赁费、泥浆固化剂(石灰)等所有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灌注桩工程量暂定16000m3,如实际方量少于11000方则按照11000方每方40元作为结算,结算金额440000元,不因市场波动、汇率上调、材料上涨、人工工资上涨、处置方式的改变、政策性调整、政府举办大型活动或会议、夜间施工、节假日施工、工期的长短、停工等其他一切因素而改变,风险由乙方综合考虑自行承担。施工期间若发生设计变更或价格调整等重大变化,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若累计增加量或额达到合同额的10%或以上,则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支付增加部分款项,待结算完毕后再行支付;付款方式为工程结束1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70%,余款1年内无息付清,付款时乙方必须提前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过程中涉及税率变化,税金按实调整),乙方提供的发票需满足相关要求,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并须保证我方能够抵扣税费,否则需承担相应费用及法律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上海公司即进场开始施工作业,2024年9月27日工程完工。经双方于完工当日进行结算并对《某公园固化机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共同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为9000方,按每方40元计算,在扣减住宿费1200元、固化机移机费3500元后,工程款总计为355300元,双方约定工程款于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浙江公司已于2024年6月共计向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上海公司也已向浙江公司开具税率为9%金额为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工程款55300元,浙江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上海公司也尚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泥浆固化处置协议》、《某公园固化机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和被告提供的回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告提供的向案外人刘某某转账6万元的短信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不予认可,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具有关联且应由被告在本案工程款中承担支付义务,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两份《罚款单》,系由案外人苍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作出,因被告与案外人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罚款已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实际扣除,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份证据不作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泥浆固化处置协议》、《某公园固化机完成工程量统计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24年9月27日完工并经验收结算,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双方结算时的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10月30日付清工程款。由于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55300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被告支付款项的同时,原告应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将其向案外人刘某某转账的6万元放在本案中作为工程款向被告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就罚款事宜与原告之间的争议,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5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上海某某建筑公司在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同时,应向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交付相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上海某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上海某某建筑公司负担678元,由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