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14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穗仲案字第489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492.9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