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4017号
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大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联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