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874号 原告:时圣金,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8531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时圣金与被告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时圣金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时圣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圣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