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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某某维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39556号之二
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缍岳君。
被告:***维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amesHan。
本院审理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维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劲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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