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号星河******栋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王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一街**号*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先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争议标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支付货款义务,还包括以金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因此不能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裁决,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河南天丰公司起诉要求深圳先进公司支付货款,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河南天丰公司所在的新乡市红旗区应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违约责任并非合同义务,而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论当事人要求对方以金钱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其争议标的的确定,仍应以该违约责任关联的合同义务为准。具体到本案,河南天丰公司要求深圳先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指向的仍是深圳先进公司按期付款的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并不影响以接收货币一方河南天丰公司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深圳先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