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6民初1165号
原告: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一街17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佑,湖北联发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锦。
原告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同年11月9日,原告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的规定,本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00.8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覃治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