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957号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城家美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838-35号。
法定代表人:赖国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城家美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天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