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3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9号2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周仁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见,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凡来,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见、孟凡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孟凡来系案涉工程劳务部分的承包人,一审法院未查明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凡来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文慧审判员古绍禹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戈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