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181号
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18层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54073Y。
法定代表人:周仁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博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琦超,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郑州新密市矿区西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MJF7209011。
法定代表人:秦金堂。
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