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624民初811号
原告: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付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XX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贵州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因本案被告付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