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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丙有限公司;付某;贵州某甲有限公司;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624民初811号 原告:贵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付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XX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贵州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因本案被告付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