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979号
原告:黔东南渝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屹东新城4栋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968656496。
法定代表人:姜久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艺丹,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晓慧,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文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692743218W。
法定代表人:姚祖臣,职务:总经理。
原告黔东南渝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被告将所欠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渝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00元,由原告黔东南渝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施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