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3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三官坑宝龙大儒世家1幢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6358582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7-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762368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