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288号
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与盘龙河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宝忠。
被告:西安诚远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大厦1幢C2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诚远炉业有限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诚远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