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恢5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云台山路与盘龙河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宝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迎宾桥旁石油公司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94153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32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堂

审判员  赵兴剑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