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094号
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与盘龙河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明,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