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678号
申请人:北京铭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街道学前东路789-67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596P7K。
法定代表人:王广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迎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5396C。
法定代表人:王玉宏,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WT68X。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铭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铭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铭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420元,由北京铭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