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22财保201号
申请保全人: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1298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17日,住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保全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住所南江县长赤镇朱陵宫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MB0W2928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小学校长。
申请保全人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名下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857********的存款784494.92元予以冻结。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3010312992022000××××,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名下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857********的存款784494.9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442.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