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22民初3340号 原告: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12983F,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MBOW29283E,地址南江县长赤镇朱陵宫社区。 负责人:***,该校校长。 原告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5.00元,减半收取5822.50元,由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