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22财保218号
申请人: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1298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17日,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住所南江县长赤镇朱陵宫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MB0W2928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小学校长。
申请保全人信合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川1922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名下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857********的存款784494.92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己与被申请人和解,现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江县长赤镇桥梁小学名下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857********存款784494.9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