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菏投润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6民初73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