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6民初73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