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2民初2418号 原告: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