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0864号 原告: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杭州普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