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4578号
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6号院1号楼4单元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1969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具定制合同及补充合同”4份,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项目金额、付款方式及开始安装时间,也附带了尺寸规格清单,原告如期履行了合同内容,随后也向被告提供了货款发票。截止目前被告施工项目已投入使用,有照片为证。被告却仅仅支付货款141491.60元,尚欠货款11969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登记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且被告提供的《房屋出租合同》显示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租用了上述登记住所地的房屋。综上,结合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