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270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普斯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5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审判人员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审判长李海龙”补正为“审判员李海龙”。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金丽
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