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2409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