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4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滨河御花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及担保人***以其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西2-11#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08)第7530号]一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西2-11#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08)第7530号]一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