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176号之一
原告: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市梅城镇潘铺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216566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市******后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573430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被告:**才,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