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中法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艾志(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艾志(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外欠债务较多需整体拍卖厂房及设备后偿还债务,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4)乌中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