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香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环保管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左商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 自 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 冬 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